第三十四章 父系氏族社会二

    武力抢婚,首先开端于氏族或部落的首领以及勇敢善战的武士,他们利用部落间发生战争的机会,掠夺敌对部落的妇女,作为自己的妻子,以后,男子们纷纷效法,不仅从敌对部落掠夺妇女,而且对传统通婚的氏族,也采取抢妻的手段,以改变从妻居的处境,于是,抢婚逐渐发展成为某些部落的一种婚姻形态,我国许多少数民族曾流行抢婚习俗,甚至到近代仍遗风不绝,交换婚又有互送女子为妻,以及支付实物等不同形式,互送女子的交换婚,通婚的两个氏族,甲氏族的女子必为乙氏族男子之妻,反之,乙氏族的女子亦必为甲氏族男子之妻,这种交换婚,是甲乙氏族彼此以一群姐妹与一群妻子的互换。

    在云南少数民族中,最原始的支付妻子身价的形态是人换人,这种形态广泛流行于佤族社会里,双方实行人换人的交换婚姻,用双方互相交换的形式代替对妻子身价的支付,如果一方,无论是舅方或姑方没有可通婚的对象,便等到下一代再偿还,因此就产生了赊欠的现象,这种赊欠最终以一家的女儿偿还而完结,用生产c生活用具和家畜等实物作为支付妻子身价的习俗,在云南许多少数民族中曾长期延续,独龙族很早就用从外族输入的铁锅c铁三角架c猪等实物作为支付妻子身价的手段,各个民族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水平,对妻子的身价逐步取得共识,沧源佤族,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他们依据所娶妻子的体力强弱进行议价,低者值三头牛,高则十余头牛,怒江的傈僳族和怒族也多根据女子的体力和面貌议价。

    云南某些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低下,男子为娶妻,虽尽其所有,仍不能一次支付其妻的身价,只能分期支付,贡山四区木千旺c孔登和学娃登等地的独龙族通常是分两批支付妻子的身价,在付完第一批身价后,男方可以将妻接到家中小住,但不超过 10 天,只有在全部付完身价后,男方才有权将妻正式娶来,沧源的佤族以人换人支付妻子身价的做法,逐渐被支付实物所取代,如果婚前无力付完妻子的身价,则婚后继续付,自己这一代付不完,由子孙继续付,许多少数民族为限制妻子与丈夫离婚,对提出离婚要求的妻子索取身价,例如碧江的怒族规定,妻子必须加倍退还身价方可离婚,已经失去财产而且本身已成为男子私有财产的妇女,自然无力退还身价,这就使妇女实际丧失了离婚的权利。

    以力役支付妻子的身价,也是交换婚的一种形式,西盟佤族的男子,在婚前到妻子的父母家进行一定时间的劳动,婚后,夫妻每月也还要帮助女方的父母劳动数天,实质上这是男子为了补偿由于女子出嫁到男家失去劳动人手的一种方式,男子并把婚后所生的一个女儿嫁给自己兄弟的一个儿子,父系家庭就是通过上述途径逐步建立起来的。

    阶级对立最早萌芽于一夫一妻制家庭之中,家内奴隶制是阶级矛盾的初期形态,婚姻制度的变化和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出现,使丧葬制度也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女子从原来的娶夫变为出嫁,居住方式也自过去的男子从妻居,变为妻子从夫居,所以妻子已属于夫方氏族,成为夫方氏族的成员,因而夫妻非同氏族成员不能埋葬一处的障碍已被拆除,夫妻合葬合法化。

    云南的西盟佤族长期延续父系氏族制度,西盟佤族的父系氏族通常以祖先姓名或地名命名,例如大马散的永欧氏族中的“欧”和亚木氏族的“亚木”就是祖先的名,斯库氏族的“斯库”是地名,阿芒氏族的“阿芒”则是祖先的职务,西盟佤族传说的共同祖先是阿依俄或格耒旦,马散c岳宋部落所属的各氏族普遍供奉阿依俄,翁戛科氏族则供奉格耒旦,历史上氏族不断分裂的现象,反映许多父系氏族之间具有较近的血缘关系。

    佤族氏族内有许多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由夫妻及子女组成,少数家庭还包括养子,这种个体家庭一般都居住在竹木结构草顶的干栏式楼房内,楼上有主火塘和鬼火塘,主火塘是家庭成员休息的地方,鬼火塘是供奉死者的灵魂及其他各种精灵的地方,个体家庭多在不同程度上由共同砍烧的氏族公地联接起来,个体家庭之间在婚姻c丧葬c建筑房屋等活动中仍保持互助的传统习俗,向事主赠送粮食c酒c酸牛肉和建筑材料,个体家庭内部还保持分饭的习俗,主妇把煮熟的饭放在一个木盒里,并由她分给围蹲在火塘四周的每个家庭成员一份,吃完仍需由主妇盛,其他的家庭成员自己不能盛饭,在举行重大的宗教祭祀和婚丧活动时,从牺牲品的分配上,可以看出氏族成员的关系和地位。牛头归主人,牛大腿c牛尾巴分给同氏族的成员或主人的兄弟,前腿或牛颈分给岳父或舅父和姑父,每人一块,牛肠c牛肚煮熟后集体分吃。

    西盟佤族即实行父系氏族外婚,一般是两个毗邻而居的氏族互相通婚,佤族以交换婚为常见,有半数就是氏族外的交换婚,即兄弟的子女同姊妹的子女互相通婚,佤族另一种婚姻形式是转房,如妻死,丈夫可以续娶妻之姊妹,夫死,妻则转嫁给丈夫的兄弟,如果不转嫁给丈夫的兄弟及其从兄弟,则必须赔偿一定的身价,所以,妻在转嫁还是赔偿身价二者之间,多选择转嫁,因为她无力赔偿身价,而转嫁之后,其身价可由续娶她的男子承担,此外,还有一种抄婚的形式,同已订婚或已婚女子私通,都要冒被抄家的风险,而已订婚或已婚的男子则因获得财物上的补偿而得到满足,这种习惯法的产生,正是基于保护男子财产的目的,日益发展的父权,已沦为男子的私有财产。

    佤族的婚姻形式虽多,但是都要遵守氏族外婚这个基本原则,对违反这个原则的人要进行严厉的惩罚,被本氏族抄家,开除出氏族,并驱逐出村社,氏族外婚甚至笼罩着神秘的宗教色彩,如久旱不雨,狂风肆虐,雷电击人等一系列的天灾,都可以归罪于同氏族内的通婚,如果同氏族的人发生性关系,也要举行祭祀赎罪,佤族认为人死后还同生人一样生活,因此将死者生前所使用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以及粮食等食物作为随葬品放在棺中,他们还认为人死后,其灵魂会依附于某种物体上,例如大马撒人在死者入葬后的第三天下午,由巫师将麻布放在坟墓上,如有小虫爬进即捉住,然后放入竹筒内封紧,或用一撮土代替,供于主火塘旁,认为死者灵魂能保佑家族成员。

    许多少数民族的女子在出嫁时,有哭婚的习俗,女子在出嫁前十分痛苦,表示不愿意离开父母,也不愿去夫家生活,这实际上是对从夫居的控诉,壮族女子在出嫁前 10 天左右,其女友白天帮她做新鞋,缝制新衣,赶作新被,晚上在一起编唱“哭嫁歌”,这种“哭婚”的习俗,在云南的哈尼族也有流传,新娘在离别朝夕相处的双亲时,声泪俱下,痛哭流涕,一般是出嫁前三天就要开始哭婚,而且越哭得伤心越受人称赞。

    男子为了达到迫使妻子从夫居的目的,采取各种强硬措施,除抢婚之外,还出现一种戴“假壳”的奇特风俗,解放前,贵州省安顺市扁担山布依族就曾流行戴“假壳”的习俗,布依族男女青年多在十几岁就订婚,结婚当天,新娘在伴娘陪同下,只在丈夫的邻居家借住一宿,第二天即返回娘家居住,夫妻并未同居,当地俗称之为“坐母家”或“不落夫家”,妻子“不落夫家”,一般为 2一5 年,长者可达十几年,依双方的年龄和感情关系而定,新娘只在农忙季节,受婆嫂的邀请,才到夫家住几天,并参加零星劳动,但此期间,夫妻仍不同居,举行戴“假壳”仪式,有固定的日期,已婚少女在此期间,终日凉恐不安,如临大敌,熬过这一段时间,就放松戒备,无拘无束的生活,到来年同一时期,又须再次戒备。只有在妻子戴上“假壳”之后,她才从娘家迁居夫家,与其夫共同组成家庭,生儿育女,成为名符其实的夫妇,因此,戴“假壳”,是妇女离开娘家,长居夫家的标志,妇女一旦戴上“假壳”,也就被父权制的枷锁束缚,沦为丈夫的家庭奴隶,布依族已婚女子“不落夫家”,反抗戴“假壳”,是她们留恋母居制,反对父居制,维护母系传统的一种斗争方式,而男子则利用戴“假壳”,迫使妻子离开娘家,这也是强行实施父权制的一种手段。

    “招郎入赘”表面仍是从妻居,但与母系氏族社会繁荣时期的从妻居,又有本质的不同,从各地瑶族所保留的不同的招赘方式,可以看出父系制曲折发展的端倪,云南省金平县太阳寨的瑶族,除了女方无劳动力,男子必须终身上门外,只要男子不愿继续过招赘生活,就可用交纳礼银的办法来缩短上门的期限,或将亲生子女留一个给岳父母顶替礼银。

    确保子女的父系血统,是父权制与母权制斗争的焦点,因为子女具有父亲的血统,才能使父系的血缘关系得以延续,财产亦不致落入他人之手,四川盐源县某些普米族地区,流行一种审新娘的仪式,其目的就是为了确认新娘所孕子女是否具有丈夫的血统。

    普米族的婚礼,仪式繁复,即男方迎娶新娘,需多次方可完成。男方接一次,女方逃一次,有的婚礼延续时间长达一二十年之久,故称“三回九转”,头几次迎娶,新娘由女伴陪住,夫妻不能同房,然后女方逃回娘家,到第四次接回新娘后,新郎则必须设法与妻子同宿,并尽力挽留她多住些时日,新娘则力图逃回娘家。因为她一旦受孕,娘家就不能留女儿在家分娩,她在娘家居住的权利即行终止,必须移住夫家,女子在逃回娘家期间,可以自由结交异性,但不得发生性关系。新娘怀孕后,男子将其接回,并组织一群老年妇女,围审新娘,众人席地而坐,把新娘围在当中,要她交待 13 岁穿裙子以后,与哪些男子同居过,审问时,如新娘不老实交待,就要进行体罚,直至新娘老实交待。

    男子通过制造了神化,取得对原始宗教的控制权和祖先鬼神代言人的地位,基诺族有关农业的祭祀大权也掌握在男子手里,如在叫谷魂的仪式中,男家长背着公鸡在田间叫谷魂,回家后,要独自在仓库内杀鸡祭祀,然后把鸡吃掉,妇女不得参与其事,男子猎获的兽头肉,被认为是尊贵之物,要连夜剔光煮熟,并呼唤男子去吃,但绝不允许成年妇女参加,这种歧视妇女的禁忌,也被说成是“鬼神”的意旨,祭大龙——“洛毛竜”的那天,村社长老和父系家长要到村外杀猪祭鬼,回寨的路上则发出凌厉的叫声,让妇女赶快躲藏回避,不然,就会开罪鬼神,农业遭灾,狩猎不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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