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章 商业贿赂

    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经过人事调整后,处领导多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现任处长叫瞿刚厉,负责经检处的全面工作,副处长黄纯坪分管经检处办案一科,副处长吴康城分管经检处办案二科,经检处办案一科科长为顾文,经检处办案二科科长为曹正春,经检处综合科科长为柏丽艳,罗良还在经检处办案一科工作。

    黄纯坪是70后,比罗良还年轻,在贺云任银都市万胜区工商局长时,黄纯坪曾任过银都市万胜区工商局秘书、副所长、经检大队长,和银都市工商局贺云副局长关系较好。

    2006年5月22日星期一,上午9点,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接到银都市白鹭区xx实验中学的学生家长反映,学生的校服存在质量问题,怀疑该批校服的生产企业银都市江河区xx制衣有限公司,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希望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调查处理。

    银都市江河区xx制衣有限公司位于银都市江河区柳树工业区,由罗良驾车和黄纯坪副处长、顾文科长、陈海涌一起前往查处。

    罗良等执法人员到达该企业,已经是上午10点半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静善,不在公司,罗良提取了相关的校服的招投标单,并查阅了该企业2年的经营账册,并做了现场检查笔录由该公司会计签字,留下询问通知书,通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静善,下午来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进行谈话调查,然后回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

    罗良刚回到办公室,手机就响了。原来银都市工商局办公室的文书柴晓隆打来电话,说:“该服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静善是他中学的老师,请罗良谈话调查时,态度一定要客气点,并和当事人说明他已经打招呼”。

    罗良答应说:“知道了”。

    罗良想:“是中学教师,那就讲道理呗!”

    下午1点半,胡静善准时来到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一到经检处就被黄纯坪副处长叫到办公室进行询问调查,黄副处长询问调查了一个多小时,笔录做了3张,但当事人胡静善就是不承认,实施了商业贿赂行为。

    黄纯坪副处长气呼呼地把胡静善带到罗良办公室,叫罗良继续询问调查,并给罗良他做的3张询问笔录,罗良一看询问笔录,不得了,这哪是询问笔录,分明是讯问调查笔录,笔录一开头就问当事人:“你实施的商业贿赂行为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当事人胡静善答:“我没有实施商业贿赂行为。”

    黄纯坪问:“你还不如实说清楚?”

    胡静善答:“我没有做,如何说清楚。”

    胡静善来到罗良办公室,还是气呼呼的,罗良叫他先坐。

    罗良于是查找了银都市江河区xx制衣有限公司相关的招投标单据,并查看了公司2年内的财务凭证。

    为什么罗良上午检查时,要提取该公司的近2年的财务凭证呢?因为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是2年,2年之前的单独违法行为,即是现在查到,行政机关也是不能处罚的,如果企业在2年内实施违法行为,工商行政机关是可以对其进行处罚的。

    终于,罗良从该公司近2年内的财务凭证中,查到了该企业向招标单位,银都市教育局行贿2万元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胡静善不承认,说:“银都市教育局招标时就说好的,是给教育局教学设备研究院的回扣,不算商业贿赂”。

    罗良给他讲道理:“企业经营行为中的账外暗中的回扣就是商业贿赂,因为该笔款项并没有列入该批学生校服的正常成本,即是列入也是不合法的。”

    罗良对当事人胡静善调查结束后,向经检处黄纯坪副处长作了汇报,黄纯坪副处长还很不满意。

    罗良说:“我已经查了该公司,2年内的所有财务凭证,是每张都看过的,就只能查这么多了,没有其他任何办法了。”

    黄副处长默不作声。

    案件调查后,罗良还特意打电话给银都市工商局办公室的文书柴晓隆,讲了案件的调查情况,柴晓隆也没有高兴的样子。

    罗良想:“难不成,没有查出违法事实,柴晓隆就高兴了,但那样他不就没有面子好讲了,真搞不懂这些人是怎么回事?”

    最终,银都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银都市江河区xx制衣有限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处以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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